父母离世后,为了转让租赁房承租权,同意子女中老大做承租人,谁知他做了承租人视房子为己有,不让弟妹过问、进入,请问承租人可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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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政府单位出租的公房,至今末房改,现因某些原因需承租人搬走,而广原承租人己去世,而单位房子登记记录还是己去世的原承租人,现实际居住的为承租人子女,请问子女是否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按照承租人是华人,可以更改承租人吗,有同住人。物业不同意更改这么办。
不能,同住人只是有居住权,想改成你是名字得看承租人同意不,要是同意那你就改呗!不同意那就不好办了那到公证处,去做一下公证,户口本上的人都得到场签字才可以变更为你的名字。对于你家的情况公证处应该能派个公正员上你们家公证的。要是你想不通过你爷爷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更改承租人
根据相关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如下: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原经租房承租人过世后他的子女能继续承租吗?承租证上的姓名能变更吗?变更的新的承租人时需要得其他兄弟姐妹同意吗?
各地的规定不大一样,但是,同住成年人子女是可以的。 一般说,公房,由现在实际使用人承租或者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作为共居人可以请求变更承租使用权人。 公产住房由于其所有权与承租权分离的特殊情况而有许多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公有住房不能继承;承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合法吗
租赁合同中维修责任谁承当承租人 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同时,在使用租赁物时必然会有正常的消耗,这就有一个对租赁物的维修问题。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并不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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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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