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中的有偿委托代理人,有重大过错,造成债务人无力还款,导致债权人损失
经济纠纷2024-11-21 09:27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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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我觉得题主的想法与这道题无关啊,这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即使像题主说的,被抢的钱属于并,但是他们之间存在两个委托合同关系啊,并且是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因为过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给被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若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先看丙和甲之间的,1000元在丙的手中被抢,所以丙对甲来说是违约的,但是被抢是意外的状况,即使丙存在过失,但是由于丙和甲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无偿的,过失必须要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显然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丙并不用对甲负责。至于甲和乙之间,虽然也是无偿的,必须要求甲存在重大过失,甲的转委托行为理论上来说对甲是不发生效力的,即对乙来说甲就是违约的,并且自身存在过失,但是结合生活常理来看,这种无偿的委托代买行为时很普遍的,甲的过失并不是重大过失,所以乙不能要求甲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是我个人觉得这个答案给的有点绝对,薄弱点就在生活常理那个位置,另外,如果甲和乙之间的委托是基于人身的信任关系,甲能不能把委托事项再委托出去就很有问题了。 原问题:《无偿代理的法定责任》回复于 2022-12-23 11: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