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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的证据与签订协议的时间不一致可以认定无效吗?

合同纠纷2025-03-09 22:37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你的问题涉及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鉴证时间,以及谁有权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劳动部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有以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鉴定在劳动法规上叫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局进行劳动合同鉴证。通过鉴证的即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局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劳动局的“鉴证专用章”,并注明鉴证时间。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到劳动局作劳动合同鉴证,所以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往往与鉴证时间不一致。只要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之内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的,都是符合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所以,学校无权认为你的劳动合同无效;你申辩自己的劳动合同有效也没有权威性。孩子上学,事关重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劳动局。建议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请求他们在你的劳动合同上签署“本合同有效”的意见,加盖公章,注明时间。这样你在办理孩子入学手续时就有权威性的依据了。 原问题:《劳动合同的签定时间和鉴定时间不一致就是无效吗》
    回复于 2022-12-09 00:36:40
  • 杨佳佳律师
    月帮助7653
    可以对三性进行否定,具体可以在平台咨询首页点击我头像,选择一对一咨询,详细沟通案情
    回复于 2021-12-20 22:43:1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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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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