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白鹏鹏于2017年4月24日。借原告两万元现金。被告承诺当年6月24日还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还钱,被告虽然口头一直答应还钱,但是至今未还。
经济纠纷2024-11-21 16:27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被告齐春华、王伟系夫妻关系。被告王伟于2010年1月20日、2010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记载:“借条 今借乔国立壹万元整 借款人:王伟2010年1月20号”、“借条 今借乔国立人民币拐仟元整 借款人:王伟2010年1月23号”。2010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齐春华、王伟签订拆借资金合同,双方约定被告齐春华、王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61天,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原、被告均认可2010年4月30日 拆借资金合同实际借款数额为12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争议的金额为138000元没有异议,但对138000元的性质为借款还是投资款存在争议。原告诉二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3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则辩称:原告与二被告不存在借货关系。原告与被告王伟系合伙关系,三张借条的所有钱都用到了合伙的建筑工程,双方是投资关系,不是借贷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焦点:乔国立与王伟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及两个借条与一份拆借合同一并处理是否得当?邹超律师分析:对民间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分和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针对本案来说需要明确以下问题:1.民间借贷和合伙关系如何区分。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合伙关系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合伙关系。根据以上定义,原告乔国立提供的两张借条和一份资金拆借合同从法律要件上可以证明乔国立与齐春华、王伟存在借贷关系。齐春华、王伟认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应提供与乔国立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而不应该仅证明与乔国立存在合伙关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回复于 2022-05-20 10: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