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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做风险追债吗,在执行中,亦地的。

经济纠纷2024-11-21 20:44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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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债权人,给付货币的一方为债务人。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若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作出明确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问题:《民间借贷中给付货币一方如何理解》
    回复于 2022-05-20 10: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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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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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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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0 16: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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