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合伙开店,3人均同意解除不定期事实合伙协议,合伙人是法人不清算霸店
经济纠纷2024-11-21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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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鸿运饭店是由公民于某、王某、刘某三人分别以房屋使用权、劳务和货币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约定:由于某执行饭店业务并赋予其10万元以下业务的独立执行权;三方按出资比例(5:3:2)分配损益;但未约定经营期限。该饭店于2001年10月10日获准开业,当年获利4万元,并按约定分配给了各合伙人。 2004年5月,为拓展饭店业务,于某以饭店名义从某银行取得一年期贷款15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饭店业务,另5万元用于其个人住房的装修。2002年8月,刘某以个人财产出资与朋友一起开办了一家“网吧”并委托朋友经营,因此遭于、王二人指责,刘某愤然离开饭店并声明退伙,但未及时办理结算。此后的饭店经营中,因于某对王某隐瞒帐目及经营情况,两人之间也矛盾频发,到2002年底,二人决定关闭该饭店。在解散清算时,饭店以其财产结清了雇用人员的工资及劳保费,缴清了税款,退还了三人的出资本金,并提前偿还了10万元银行贷款本息。 2003年5月,饭店从银行贷款的期限届满,因该饭店已关闭,银行遂向原三个合伙人主张债权,要求其对尚未清偿的5万元贷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于某同意按合伙协议约定的50%的损益分配比例对银行偿债,拒绝偿还另外一半;而王某认为,该部分贷款及利息为于某的越权执业行为所致且为于某个人所用,故应由于某一人负责清偿全部;刘某则认为,自己早已退伙,饭店解散时未能清偿的债务与己无关。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合伙人及其合伙企业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依据如何? (2)王、刘二人拒绝偿债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若于某只有偿还一半债务的能力,另一半债务依法应如何偿还? 解答:(1) 1、于某将以合伙企业名义从银行获得的贷款重点的5万元用于个人住房装修违法,因为该5万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2、刘某声明退伙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刘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故为不合法。而且根据规定,合伙人退伙的应当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本案中刘某同样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3、饭店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退伙合伙人的出资本金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2)王、刘拒绝偿债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权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王某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刘某的理由也不成立。 (3)另一半债务应由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未依照份额清偿的人追偿。 原问题:《分析案例: 案情:鸿运饭店是由公民于某、王某、刘某三人分别以房屋使用权、劳务和货币出资开办的一家普通》回复于 2022-05-17 09: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