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的问题
损害赔偿2024-11-20 14:2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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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你好 关于复议申请的撤回你可以参见《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根据该条的规定,申请撤回必须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而且需要说明撤回的理由--主要是为了说明撤回申请是出于申请者的本意,且自愿。如果撤回申请是自愿的,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准许撤回,因为申请复议是相对人的权利,那么撤回复议申请也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 至于可否加重对申请人不利的复议决定,我觉得不能。虽然我国行政复议法并未明文规定复议不得加重处罚,但是我觉得可以将上诉不加刑原理适用于行政复议。如果复议可以加重处罚,那将会大量限制相对人申请复议,因为他们心中存有恐惧--加重处罚,尽管可以对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那将大量增加讼累,而且他们还将面临很大程度的败诉的风险。再加上我国有些复议为终局裁决,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无条件接受,否则个人将面临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制裁。而且现在在学术界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复议不加重处罚。如有专家指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应当坚持行政复议不加重处罚的原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复议申请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即使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变更,不能以任何理由在复议决定中适用比原处理决定更重的处罚,也不能采用变相的方法加重复议申请人的处罚。” 最后简要回答你的问题: 1.市税务局有权力决定不准许撤回申请,但如果你证明是你的真实意思则应当准许撤回。 2.不能加重。 原问题:《行政复议的问题 急急急在线等》回复于 2022-05-17 07: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