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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母出钱买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现在夫妻双方离婚,男方父母为保全儿子的房产,起诉要求收回房屋,问妻子仍然享有房屋一半产权

婚姻家庭2024-11-21 16:58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加上去对方名字属于自愿予,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名字不是白加的。 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的不动产,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即该规定所要表达的意思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予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这里的“例外”就是要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男或女之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具体到本案中,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均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个人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男方父母赠与给女方个人的,也就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规定的“例外”情形,自然而然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符合上述规定。 原问题:《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是否算是对双方赠与》
    回复于 2022-05-17 07: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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