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接受劳务派遣公司,需不需要追加原劳务派遣公司为共同被告
损害赔偿2024-11-21 17:2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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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因此,1、你可在在本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申请劳动仲裁;2、申请仲裁时可把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原问题:《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工作地与派遣公司不在同一地方的劳动仲裁管辖区域问题》回复于 2022-12-23 03:5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