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2日,村委会以危房保安全之名,停水停电強逼出村强拆房屋,至今被抛弃他乡,强扣一切财物。实际在強拆的原址,建停车场,因不知详情,以实施強拆的主体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査明,事实是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強制強拆,但以民实实体判决,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为行政诉讼案,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不服申请再审,认为并无不当,再不服申请市检监督,同样维持民诉。一审明显以虚假伪造证据违法办案,有关主要证据拒绝质证查明事实,以镇政府提供为由直接采用违法伪造的协议,镇政府暗中委托虚构的危房鉴定,明显违背众所周知的事实,強行扭曲为民事,并且违法办案,对提交的证据拒绝签收手续,对庭审笔录要求签字,以高清录像庭审拒绝签字认定,要求提供庭审笔录上诉,又以未签字无用,故意造成庭审资料毁损,二审违反审判组织程序,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二人审理,无视本案查明的委托事实和法律规定,以一审用虚假证据的认定维持,再审同样,监督也是如此。根据一审查明的委托強拆事实,提起行政诉讼,又以民事诉讼已经认定事实足以证明判决正确,查明的本案事实无法成为事实,上诉,也是同样作假,再审,还是无视事实和法规作假,再申请市检监督,也是如此,本案事实被以明显虚假伪造证据的认定强加扭曲取代,审判公权成了徇私徇情枉法的工具,事实和证据具在,但无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办案,屡屡申诉,拒绝接收,邮寄申诉,泥牛入海无音。
损害赔偿2024-11-22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