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立案案由填什么
婚姻家庭2024-11-21 17:11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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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案由。个人认为,本案中以“房屋迁让”为案由更有利于你父亲。理由:你父亲与女方属同居关系,现在你父亲想与女方解除同居关系,但女方不同意解除,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除,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是不会立案的,那么,怎样才能解除呢?只能是让女方走。让她走的理由是什么?只能是你父亲是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权依自己的意思使用、处分所有物,而他方不得妨碍。现在女方住在房屋内,妨碍了你父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你父亲当然有权要求她腾让房屋。而女方不迁让的抗辩理由是什么,不外乎双方有同居关系,但同居不是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不是她使用房屋的合法理由。所以,以“房屋迁让”为案由,法院会当然判决你父亲胜诉(除非你父亲已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了)。再说其中的所谓“经济纠纷”,在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不构成经济纠纷。因为,从你介绍的双方争议焦点来看,你父亲与女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能够成立的经济关系。双方争议在于补偿金问题,这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且你父亲已经履行完毕了。虽然女方要求再补偿,但并不存在再行补偿的法定事由,女方称当初作了放弃,但这种放弃并不意味着你父亲就增加了义务。因此,你父亲实际上并没有给予女方补偿的法定义务。可见,在你父亲和女方之间,能够够得上法律关系的,只有因女方侵占房屋而导致的侵权关系,但是侵权并不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案由,而且过于笼统,根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确定“房屋迁让”为案由是正确的,你不用担心,除非你父亲还指望着女方赔偿他一些什么,如果是这样,那么确定房屋迁让案由就过于简单了,但是,你父亲就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2、女方的请求的问题。法院不会支持。因为,首先,从程序上而言,本案属于房屋迁让纠纷,只审查与房屋权利有关的法律事实,女方提出的一年的经营损失从理论上而言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实际上能否构成法律关系另当别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同类的,不可能合并审理,即使女方提出反诉,这也不符合反诉的条件,不可能作为反诉而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其次,从实体上而言,只要是女方自己卖掉家乡的产业,而不是你父亲卖掉了她家乡的产业,那么你父亲就不构成侵权,就女方的家乡产业这一问题,在女方和你父亲之间就不存在法律关系,女方卖掉自己的产业属于所有权人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与他人无关,她无权在自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后又要他人赔偿。因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女方要求赔偿2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3、执行问题。女方如果拒绝迁让,你们可以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她依然闹事,你们当然可以报警,派出所没有任何理由不处理的。 4、请律师的问题。个人认为,本案不请律师也可以。因为,本案为房屋迁让,你们所要举证的证据很简单,就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是公房,则要证明你父亲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即要有房屋租赁证),和现在居住者女方的基本情况,这些对于你父亲来说,应当是很容易取得的,所以本案的取证并不复杂。更何况,你父亲现在正在努力学法律,打这种官司应该没什么问题的,但只怕初学者不能系统运用各部门法的知识,而只知道钻牛角尖。 非法同居不是什么罪名,你们不要有任何压力! 而且现在法律也不保护回复于 2022-05-16 22: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