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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的立案案由填什么

婚姻家庭2024-11-2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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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1、案由。个人认为,本案中以“房屋迁让”为案由更有利于你父亲。理由:你父亲与女方属同居关系,现在你父亲想与女方解除同居关系,但女方不同意解除,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除,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是不会立案的,那么,怎样才能解除呢?只能是让女方走。让她走的理由是什么?只能是你父亲是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权依自己的意思使用、处分所有物,而他方不得妨碍。现在女方住在房屋内,妨碍了你父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你父亲当然有权要求她腾让房屋。而女方不迁让的抗辩理由是什么,不外乎双方有同居关系,但同居不是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不是她使用房屋的合法理由。所以,以“房屋迁让”为案由,法院会当然判决你父亲胜诉(除非你父亲已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了)。再说其中的所谓“经济纠纷”,在法律意义上来说,这不构成经济纠纷。因为,从你介绍的双方争议焦点来看,你父亲与女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能够成立的经济关系。双方争议在于补偿金问题,这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赠与,且你父亲已经履行完毕了。虽然女方要求再补偿,但并不存在再行补偿的法定事由,女方称当初作了放弃,但这种放弃并不意味着你父亲就增加了义务。因此,你父亲实际上并没有给予女方补偿的法定义务。可见,在你父亲和女方之间,能够够得上法律关系的,只有因女方侵占房屋而导致的侵权关系,但是侵权并不是最高法院确定的案由,而且过于笼统,根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确定“房屋迁让”为案由是正确的,你不用担心,除非你父亲还指望着女方赔偿他一些什么,如果是这样,那么确定房屋迁让案由就过于简单了,但是,你父亲就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2、女方的请求的问题。法院不会支持。因为,首先,从程序上而言,本案属于房屋迁让纠纷,只审查与房屋权利有关的法律事实,女方提出的一年的经营损失从理论上而言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实际上能否构成法律关系另当别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是同一的,也不是同类的,不可能合并审理,即使女方提出反诉,这也不符合反诉的条件,不可能作为反诉而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其次,从实体上而言,只要是女方自己卖掉家乡的产业,而不是你父亲卖掉了她家乡的产业,那么你父亲就不构成侵权,就女方的家乡产业这一问题,在女方和你父亲之间就不存在法律关系,女方卖掉自己的产业属于所有权人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与他人无关,她无权在自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后又要他人赔偿。因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女方要求赔偿2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3、执行问题。女方如果拒绝迁让,你们可以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强制执行。如果她依然闹事,你们当然可以报警,派出所没有任何理由不处理的。 4、请律师的问题。个人认为,本案不请律师也可以。因为,本案为房屋迁让,你们所要举证的证据很简单,就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是公房,则要证明你父亲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即要有房屋租赁证),和现在居住者女方的基本情况,这些对于你父亲来说,应当是很容易取得的,所以本案的取证并不复杂。更何况,你父亲现在正在努力学法律,打这种官司应该没什么问题的,但只怕初学者不能系统运用各部门法的知识,而只知道钻牛角尖。 非法同居不是什么罪名,你们不要有任何压力! 而且现在法律也不保护
    回复于 2022-05-16 22: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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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可以参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2.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经不在要求诉状中记明案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执行立案案由一般如何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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