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起诉书和会见一次的收费是怎样收费的,是二审,
刑事辩护2024-11-2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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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对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受理费的承担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笔者认为,以上规定有所不妥,应予修改。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发回重审适用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并不是当事人所造成的,而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或者审判程序违法所作出的裁定。虽然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但其审理的直接后果是原判决被撤销、由一审法院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这对避免错案的形成是有一定益处的。但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律不予退还,也间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次,该条本身存在着体系背反。该条前半段不加区分地规定,发回重审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律不予退还;后半段又规定,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很明显,后半段规定的初衷在于把每一个案件在不同审级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控制在两次以内,避免多次重复收费,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是,原审的上诉人重审后再上诉不用再交费,不上诉也不退费,那么,客观上就助长了发回重审案件的当事人缠诉,极大浪费了宝贵的审判资源。而二审撤回上诉案件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则体现了鼓励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精神。两相对比,该条前半段的规定显然有违《办法》的整体性和一致性,应予修改。 再次,因为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一旦送达,对当事人而言就等同于一切从零开始,重审时要适用一审程序,就不能排除重审时原告撤诉或者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原审时未提出上诉的当事人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可能。一旦出现以上情形,对原审时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来说,让其承担原审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明显有失公平。 综上所述,笔者有如下建议: 1.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严格把关,以免造成讼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2.修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原审上诉人又上诉的,原审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原审上诉人未上诉的,原审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在审判实践中,二审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应表述为:二审案件受理费×××元,暂不退还,待重审后再作处理。 原问题:《如何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回复于 2022-05-16 2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