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另一个公司签定一个工程暂定价格合同,现在暂定价格连工人工資都不够发
建筑工程2024-11-21 23:1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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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你说的这种情况,法院可能根据《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和显失公平制度,判决对方给予你公司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消。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从事的对自己重大不利的行为。因此行为造成交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极不平等、经济利益的严重失衡,因而违反民法的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建议你们尽快处理,不要超出一年的期限。追问:我想再问下:合同上说明: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变化;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风险; 中间有提到,若结算时该工程量变动在±3%以内的,不予调整,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变化超出±3%以为的部分,由发包人按安徽省工程量清单规范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和利润率、风险率,取费率等进行租价结算。这个合同签的有缺陷,对人工、材料(尤其是材料)费用的变化,没有约定调整事项。 按你们这个合同,是没办法要求补偿的。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要求对方进行补偿。你们可以主张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履行期会出现材料价格大涨的情况。既然合同没有约定,按照惯例,由你们承担的价格涨幅不应超过10%,超出部分的损失应该由对方承担。 这几年有一些与你们的情况类似的案例,法院判决都是进行补偿的,所以不用过于担心。目前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法理上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法院判决最可能依据的就是民法通则的显失公平。 原问题:《想问下关于合同的: 我公司在前期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回复于 2022-05-16 18: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