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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克扣病故遗属抚恤金

损害赔偿广西 钦州2024-11-21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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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全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条文: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 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 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 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 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 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 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 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原问题:《战士病亡抚恤金什么标准?》
    回复于 2022-05-16 0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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