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经济纠纷浙江 杭州2024-11-21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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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一、经济合同纠纷的赔偿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的赔偿主要体现在定金罚则、违约金等方面。 (一)定金罚则 1、不完全履行合同适用定金罚则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 2、定金的数额 条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30%,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设计费的20%”。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具体规定的数额办理。因此,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定金数额,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允许。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用的问题 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二)违约金的适用问题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合应当如何偿付违约金,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的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应当根据有关的经济合同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作出处理: 1、条例或者细则具体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并仍按条例的规定办理。 2、条例或者细则规定了违约金的比例幅度,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此法定比例幅度内商定具体比例或者数额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在法定比例幅度之内,应承认其为有效;超出法定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为无效;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应当按法定的最低限执行。 3、条例或者细则虽然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对于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4、条例或者细则对违约金不作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此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 但是,在3、4这两种情况下,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 (三)关于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问题 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原问题:《经济合同纠纷如何赔偿》回复于 2022-05-16 02: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