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偷逃去年6月份税务总局立的案在案件结案前一个月把车子,房子过户给人家,请问我这个朋友有没有违法
其他浙江 宁波2024-11-22 10:1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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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基本期限为6个月零20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延长天数法律没有规定。 税务机关查税的基本程序是: 一、选案:根据案源信息筛选,决定是否立案 二、立案 三、检查:结果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四、审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具体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你可以在网上搜索自己阅读下,这个规程性质属于部门规章,全国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统一适用,武汉也不例外。 原问题:《税务机关对偷逃税立案处罚后,需要在多久的时限内结案,有没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湖北省武汉市的)》回复于 2023-01-06 15: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