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咨询问下:我曾经是一家分公司的负责人,分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由总公司财务部门发放(分公司只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我离职三个月后分公司员工因总公司拖欠工资问题诉至浦东新区法院,法院将我限制高消费。1、我是离职三个月后员工因欠薪才起诉的。2、员工工资历来由总公司发放。3、应该起诉总公司限制总公司实际法人谢永刚,我认为限制我高消费对解决问题没什么意义。这个公司目前也拖欠我的工资。我反映的问题就是建议法院本着以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目的应该限制总公司实际法人谢永刚,这样才能更好更快解决。
其他上海 上海2024-11-21 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