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养老院管理不善导致老人生命垂危
其他河北 石家庄2024-11-20 16:27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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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老人在养老机构伤害致死,民政局作为主管单位,应该付有连带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PS住进养老院前签了个合同,如果老人发生意外养老院不负责任”养老院所签订的条款是与相关法律相违背,是无效合同条款。 养老院的主办单位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问题:《老人在养老机构伤害致死民政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回复于 2022-05-14 11: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