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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退卡,商家拒绝

合同纠纷北京 北京2024-11-2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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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退卡,可参照以下条例: 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 第十条 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义务后,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修理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扩展资料 经营者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承担更换、退还服务费用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 第八条 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官网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原问题:《我在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店家不给退,我需要相关法律知识谢谢》
    回复于 2022-05-14 04: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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