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天台的律师事务所吗
婚姻家庭浙江 台州2024-11-21 12:54
律师回复
-
月帮助201720人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4)其他。 4.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5.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具有本规定第23条规定(即上述5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原问题:《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有特殊要求》回复于 2022-05-14 03: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