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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部是否具有资格起诉其他单位呢?

建筑工程江西 赣州2024-11-2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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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建筑企业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工程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此类项目部的性质属于建筑企业的内设机构,除经过注册登记的具有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外,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作为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其权能也是来自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建设部2004年4月8日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因此具有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取得了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因此项目部实施的相关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一般应由建筑企业承担。 实践中有些项目部不是建筑企业自行出资设立,而是由项目经理或其他企业挂靠建筑企业设立,向建筑企业上缴管理费,以项目部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猫认为对于此类项目部的主体资格,应与建筑企业自己设立的项目部同样对待。项目部签订的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后果一般也应由建筑企业承担。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1)只要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就某一工程在对外公告或公布的项目部、项目经理、与合同中(与施工相关的买卖建材,租赁建筑设备等合同)签订人一致,即可确定建筑企业与项目部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或职务关系。对外公告或公布的情形包括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监理单位的记录、施工现场的公告或公司向相对人出具的介绍信、委托函等。从“谁主张谁举证”角度说,证明合同签订人与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属于原告(出卖方、出租方、承揽方等),但结合当事人搜集证据的能力和社会现实以及建筑市场的现状,如原告无法搜集到相关证据证明合同签订人与建筑公司之间关系而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则予以认可。如果原告没有举证也未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在审理中还可以根据举证能力的大小,结合实际情况,将举证责任分配,即由建筑公司举证证明合同签定人与其公司没有关系,从而防止建筑公司推脱责任,维护实体公正和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规范建筑公司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2)对于建筑公司否认项目部章、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可以对外签订合同的抗辩应当予以驳回,理由是在建筑公司未对外予以明确说明其项目部章、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不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持有该章的人系该建筑公司的职务人员,其行为为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 原问题:《合同纠纷案件,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回复于 2022-11-17 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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