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神智不清,我可以申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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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执行完结十几年的债务纠纷案件(抵押物为房屋),现在因抵押物房产拆迁升值。向法院提出其当时诉讼期间车祸受伤神志不清,无诉讼能力(其配偶一同出庭)为理由,申请复查。法院未向原告询问,擅自出具抵押物房产冻结裁定。法院此举是否合法合理”:合法。理由是: 执行完毕发现或当事人提出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拿到确切的变更法律文书后进行执行回转,对于执行回转,法律没有规定时限,所以不管执行完毕多长时间,可以要求执行回转,但前提是,有新的判决确认之前据以执行的判决是错误的,在有新判决之前,执行标的可以先查封保全。 附: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 (3)第110条:“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2、“被告提出当时执行房产未经拍卖抵给权利人违反程序(房屋总价值不足以还借款)是否成立”: (1)确实有些不符合程序。但如果当时对方也同意折价抵给申请执行人的,合法。 (2)按照相关规定,对于查封的财产强制执行时,应当经过评估后公开拍卖用拍得价款偿还债务,如果当初房子抵债经对方同意、或是经过评估的,可以直接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折抵价款未经对方同意、也未评估的,程序有瑕疵。 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6.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2)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3) 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附: 3、“裁定文号居然是1999年的是否合法”:不合法,裁定应是什么时候做出写什么时间,2010年的查封保全居然用1999年的裁定? 4、“作为原告该怎么办能?被告居然连欠款也否认”: (1)否认欠款不必在意,当时的笔录和证据都可以证明欠款事实的,他现在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原来的证据是假证伪证,就无法推翻欠款的事实。 (2)对方在申请查封保全你的房产后,应当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拿到推翻原判决的再审判决后,才能最终进行执行回转、将查封的房子执行回去,如果不经过再审、没有新判决推翻原判决,房子就只是查封、不能执行回转的。 (3)在再审时,你方可以提出再审申请期限的抗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如果是法院决定再审就难了。 (4)再审时,对于对方提出的“其当时诉讼期间车祸受伤神志不清,无诉讼能力(其配偶一同出庭)”可以进行反驳,一是可以就其当时是否有车祸取证,二是他主张当时神智不清应有当时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法院不会认定他神智不清的;三是即使他当时确实是神智不清,有其配偶一同出庭、配偶没有表示异议的,配偶做为监护人的同意和认可,对他也同样有效。 5、总之,如果当时确实其配偶出出庭,他以神智不清为由推翻原判决的可能性不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提出当初的以房低债程序违法,可能会有些麻烦。需要找到证据证明当初以房抵债时,经过评估或是对方曾表示同意才好。 另外,如果最终没有再审、或是再审维持了原判决,你还可以向对方索要这一段时间房子被查封造成的损失。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原问题:《执行完毕的案件,被告以诉讼期间,神志不清,为由向审法院提出复查。法院出具冻结执行标的裁定,是否合法》回复于 2022-12-08 05: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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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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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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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