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单位提供的业绩材料之一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负责人与竣工备案资料上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投标单位改动了中标通知书上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属于招投标实施条例42条第二款规定的提供虚假的业绩?PS:业绩确实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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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标书上要求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是指销售或生产某类产品,所需要的行业资质、资格证明,以及拥有的政府节能、绿色、环保、高新技术认证等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办理招投标备案需要的资料 (一)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 1、投资备案(或立项批复) 2、施工图审查备案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开发项目提供项目资本金缴存证明 5、营业执照 (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A证 (2)项目经理注册证及B证 (3)安全员上岗证及C证 (4)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或城建档案员) (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大型项目须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6)以上人员需提供上岗证 (7)预算员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8)标准员、测量员、机械员、试验员、劳务员以上人员需提供岗位证书或本单位的聘用证书 (9)外地施工企业还需提供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提供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 注明:以上资料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的地方,所有人员必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参与的,大体上是两个过程即投标报名和开标。 原问题:《投标要求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是指什么》回复于 2022-05-13 23: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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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在投标公示期间,其它投标人质疑我方业绩弄虚作假,拟分包单位业绩由委托人从拟分包单位获取的,是否属于弄虚作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关于业绩虚报问题
、资格证明文件或伪造、虚报业绩等弄虚作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该类问题重点关注,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您好,无效合同可以当投标业绩吗
您好!营销人员的业绩是与销售收入挂钩的,已签合同尚未履行的并没有产生销售收入,所以是不可以算作业绩的。待合同履行后产生的销售收入纳入下个考核周期的业绩。谢谢阅读! 原问题:《已签合同未实施的可以不可以算作业绩》招投标法没有约定投标单位串通投标要扣留保证金的情形,但是招标文件有明确约定,招标文件是否形成要约?是否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强制执行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相关法规没有规定扣取投标保证金的其他适用情况,招投标合同签订之后再补充的协议有效吗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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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