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家庭纠纷案件
财产继承陕西 西安2024-11-2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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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案情分析殛结论] 保险公司就此案是否赔偿产生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方某在保险期限内装修房子,致使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而方某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应拒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部分赔付。居民装修房屋是很平常的事情.方某装修房屋没有使房屋发生实质性的危险增加,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此加以限定。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负赔偿责任。但是,方某雇用了路边装修队,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追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所以保验公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赔。方某装修房屋尚不构成房屋的危险增加,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也不能认为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方某无法预见会发生火灾,不可能考虑到事后追偿。因此,保险公司对方某的家庭财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1)被保险人装修房屋是否引起房屋的危险实质性增加;(2)被保险人雇用路边装修队是否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一)被保险人装修房屋是否引起房屋的危险实质性增,? 保险人在确定承保一项业务时,必须考虑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风险情况。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这些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条件的因素增多了或者程度上严重了,则认为是实质性的危险程度增加。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承保家庭财产保险时考虑的因素较少,通常考虑的因素有房屋的结构、材料、用途、位置,对于房屋装修考虑很少。国内的保险条款很少涉及装修是否改变房屋危险程度。美国法庭曾对建筑物的实质性危险增加作了如下解释:房屋或其使用的重大与永久性改变。房屋或其使用的习惯性或轻微的危险增加不具有实质性,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例如,普通住宅变成家具工厂,其用途发生-重大变化,其危险发生-『实质性增加;一时之需(如举办婚礼)燃烧鞭炮,这是轻微的暂时的危险变化。可以认为,方某装修房屋没有使房屋的危险程度发生实质性的增加,方某没有通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该负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雇用路边装修队是否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代住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本案中,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发生在事故和理赔前,所以不适用第一、二款。至于第三款,我们可以首先考虑立法的意图:第一、二款是针对“故意”行为,第三款是针对“过错”行为,但这应该在事故发生之后。本案中,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发生在事故之前,当时方某不可能预见到会发生火灾,更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保险公司追偿的困难。要求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时考虑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既不现实也不可行。因此,方某雇用路边装修队不能认为是损害了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本案启迪] 保险公司对于“实质性危险增加”的规定还比较少,有待完善,以减少理赔中的纠纷。 原问题:《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回复于 2022-05-13 21: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