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合同纠纷 > 咨询详情

上旺队诉六万林场判决书

合同纠纷广西 贵港2024-11-21 17:31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张丽君与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书  2011年08月21日08:32   原告张利君(又名张丽君、张莉君),女,1949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朝民,男,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职工。 被告张秀芹,女,1953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俊德,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利君因与被告张秀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2日、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08年7月28日作出(2008)北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原告张利君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2008)安民一终字第662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朝民、被告张秀芹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利君诉称,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开医药门市经营药品。1993年原告夫妻闹离婚,为了自己和子女利益,1994年秋,原告将自己的一张一年期45000元存款单交给被告保管。该存单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信用社把45000元存款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188.50元中的5000元加上本金45000元共计50000元,写成被告的名字继续存入银行,存单仍交给被告保管。1995年2月,原告将自己的4万元以被告的名义存入信用社,1995年3月把存单交给被告保管。原告出于亲情信任以被告名义存款9万元,被告说原告的小女儿拿走1万元。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做手术需用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在被告名下的80000元,但被告迟迟不予返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受损人支付不当得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并从2007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利息。 被告张秀芹辩称,本案是赠与法律关系而非保管关系。赠与合同是交付生效、即时生效,在原告将存单交与被告时赠与成立。原告给被告提这个事儿时,被告算了一下是75000元。原告还让被告保管过其他款项,但原告都取回了。这些钱是原告赠与被告的。原告2007年以后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被告双方是何种法律关系,诉争财产多少,被告是否应予返还。 原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证人张XX、张X、张XX、李X出庭作证的证言,以此证明原告在2007年生病以后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7月开始计算。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不超诉讼时效,赠与合同是交付生效,时效已超过了,4个证人均没有见到原告将存单交付被告,均不能证明没有超时效。被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未提供证据。 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录音,2、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6份取款凭证,3、证人张XX、张X、张XX、李X出庭作证的证言,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存款9万元,但被告说原告的小女儿拿走1万元,所以原告主张8万元,双方为不当得利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万元,原审中被告在庭审中承认8万元。被告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从录音上听,被告表述是原告送给被告钱,这说明是赠与,数额上还说是75000元;4位证人均不能证明这两笔钱是保管,证人张XX是原告开门市的会计,经济上受到原告帮助,证人张X的父亲受到原告帮助,证人张XX是原告的女儿,证人李X的儿子在原告儿子的游泳班,且证人李X从事的是律师职业,所以4个证人不足以证明保管。被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下列证据:1、被告记录的2张账单,证明被告记着原告让被告保管的钱,原告在上边写的取,这些钱不在赠与的范围内;2、1890元的利息单;3、取款条,证明原告的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1万元。原告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保管原告款的单子是被告书写,不能作为证据;被告承认利息单上的1890元是4万元的利息;取款条是被告自己写的,原告起诉时已将这1万元去掉了。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系亲姐妹关系。原告是姐姐,被告是妹妹。1990年原告开医药门市经营药品,1993年原告夫妻闹矛盾。 1992年至1993年期间,原告在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城信用社唐子巷储蓄所(以下简称唐子巷储蓄所),把自己的一张一年期的45000元存单交给被告保管,该存单到期后,原、被告共同到唐子巷储蓄所把45000元取出,所得利息5188.50元,原告把利息5000元加上后共计50000元,写成被告的名字继续存入银行,存单交给被告保管。1994年8月20日,原告把自己的40000元存款,从唐子巷储蓄所取出,以被告的名义存入该储蓄所。2007年7月,原告生病住院需用钱,要求被告返还存入被告名下的90000元存款中的80000元。原告认可其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1万元。被告认为该款系原告赠与被告的,不应当返还。庭审中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受益人应向受损人支付不当得利。 本院认为,原告分两次将存款90000元以被告名字存入银行,并将存款单交给被告的行为,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这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合同的成立缺乏一致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80000元的依据(原告认可其小女儿从被告处取走的1万元除外),且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07年8月1日起计付。被告辩称原告2007年以后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在2007年生病后向被告要钱时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07年7月起计算,故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回复于 2022-12-08 02:19:21

相似问题解答

永旺小额贷款公司上征信吗

会的,一般小额贷款公司都会查询你的个人征信的。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都会看你的征信记录。 征信记录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有,但是他们会让你打征信。你自己需要打的话也要去中国人民银行打的。希望帮助到你! 原问题:《永旺小额贷款查征信

肇庆大旺,可以请律师吗

肇庆大旺每季度都有现场招聘会的,有必要到职介所去找工作吗?再说,大旺很多公司或工厂都是直招,并没有多少委托职介所来进行招聘的。建议最好到大旺的各公司去问一下,最主要的是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公司或工厂进行询问。这样可以让你尽快找到工作,而不浪费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