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承包给乙企业,为开展业务,乙企业私刻印章发展业务。乙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刻或者伪造企业印章罪?
合同纠纷四川 泸州2024-11-20 17:11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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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7%=1020(元);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1020=80(元)。(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修缮房屋和出租房屋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 12000 5000)×17%=6290(元)。(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 3%)×2%=500(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6290-80 500=6710(元)。 原问题:《甲企业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企业为商业企业,2019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回复于 2023-02-08 2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