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21年11月4日被外卖骑手拉伤,经交管部门判定骑手全责,医院诊断下肢外伤: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左小腿肿胀。现已基本伤愈。与骑手商讨营养费补偿,保险公司要求必须做伤残鉴定,个人先垫付2000元。后才能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与保险公司的规定有巨大差异,请赐教。
交通事故天津 天津2024-11-20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