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绩虚报问题
合同纠纷河北 邯郸2024-11-2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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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伪造、虚报业绩等弄虚作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该类问题重点关注,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实践中前述情形经常碰到。笔者曾参加一次角钢塔采购项目,某企业提交一份《供货合同》证明其业绩,但经核实,项目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未与该投标人签署过该合同,可以判断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系虚假投标,其投标均作废标处理,也有查出过伪造试验报告的情况。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资格、业绩证明文件(如中标通知书、合同、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均为复印件,为投标人伪造证明文件提供机会和可能。评标工作要严谨细致,评标专家要严格审查投标人尤其是初次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资格和业绩证明文件。对于资格、业绩证明文件真伪有疑点的,评标委员会要仔细认真核实,可以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对。可以建立外部单位配合协查机制,联系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对业绩证明文件是否系伪造予以核实,联系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试验报告出具单位,对证书、报告的真实性予以鉴别。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仍可以采用书面外调、实地调研、协查等途径调查核实,补充评审。查证确属虚假投标的,不仅其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让虚假行为无所遁形,为招标投标发展创造干净、公平的市场环境。 原问题:《虚假资格和业绩证明文件如何认定?》回复于 2022-11-17 07: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