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三无产品,投诉商家无果怎么办
损害赔偿广东 佛山2024-11-20 10:11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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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敲诈者不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目的,根据《消法》第二条规定,这类人不应为消费者,不应受消法保护。如在销售中无欺诈行为,要求赔款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没有明确标识品名、厂名、厂址,责令改正。因为疏忽在大包拆小包的过程中(或其他原因)没有标识品名、厂名、厂址被敲诈的商户,可以抱团寻求法律援助,但存在疏忽肯定是被责令整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 原问题:《淘宝买家投诉工商局商家卖的是三无产品该怎么处理》回复于 2022-12-22 06: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