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被法院强制执行,影响孩子吗
婚姻家庭河南2024-11-21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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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A 子女抚养权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具体案例来加以说明 【案情】 王某与章某(女)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章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因王某及其父母均不同意将女儿交由章某抚养。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关于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否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其理由是,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质,而人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因此,对于该该类案件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受理该案。其理由为,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并非是针对子女进行强制,而是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故该类案件因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评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主要从生效判决的强制力、有利孩子健康成长两个方面来论证的。 然而法院是否受理。关键是要看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明文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什么是“给付内容”,理论上,我们把诉讼分为三类,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变更之诉),它们分别对应三种判决即确权判决、给付判决和形成(变更)判决。通俗来讲,确权判决就是确认某项权利归属的判决,而给付判决是要求某人(向某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判决。 1、如果本案判决:“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女儿由章某抚养”,毫无疑问该项判决属于确权判决,即确认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其不具有给付内容,该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2、如果判决书有类似 “××(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的 判决内容,该判决即属于给付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就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 因此,为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该类案件在判决的时候,应该将判决主文中加入类似“××(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等具有给付行为的内容,当然这个前提是当事人提出了类似“××(小孩)由××(父母一方)交由××(父母另一方)抚养”的给付之诉,如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述诉请,法官在审理的时候应本着方便当事人、减少诉累的理念,主动告知当事人提出该诉请。 总之,认为子女抚养权具有人身性质,而人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因此,对于该该类案件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这一观点是不成立的,换言之,扶养权可以强制执行 原问题:《大人有法院强制执行记录会影响孩子吗》回复于 2023-01-06 02:4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