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把我的失业险和意外险在2021年12月就给停止缴保了,我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辽宁 沈阳2024-11-22 17:50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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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2021年1月份离职,就不能领取失业补助金,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条件。以太仓为例,太仓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为:1、在2020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申领时须同时满足在此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和未就业的条件。2、在2020年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新增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申领时须同时满足在此期间存在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未就业的条件。扩展资料《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原问题:《2020年12月申请了失业补助金,但是发放终止日期是2021年1月1号,还能发放吗?》回复于 2022-05-25 02: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