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生态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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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生态赔偿是惩罚性机制生态赔偿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这一点在《试点方案》也有所体现。方案中多次出现侵权、担责、索赔等,这说明生态赔偿强调的是法律上由于损害方的任何原因导致对他人环境权的一种侵害。无论在公法还是私法上都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而且具有受损对象不具体、赔偿主体不明确等特点,与生态补偿区别明显。同时,由于受损对象难以具体化,《试点方案》提出由省级地方政府作为受偿主体,这样规定,也避免了受偿主体的随意性。因此,生态赔偿具有强制性、契约性和惩罚性。由于受偿人是政府,生态赔偿的利益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特征,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是不对等的行政管理关系。从经济学上分析,生态补偿和生态赔偿概念均是基于外部性理论而产生,但两者却反映了外部性的不同方面。生态补偿可以看作是对受偿人的生态正外部性收益内部化手段,是生态受益人主动、有意识地承担生态补偿成本,达到生态环境的成本与收益均衡。生态赔偿则不然,《试点方案》提出,由试点地方省级政府提出赔偿权利,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举报要求赔偿。可以看出,生态赔偿更倾向于对损害主体环境负外部性一种事后矫正,是赔偿义务人的被动反应。如果说生态补偿是一种激励性机制,而生态赔偿则是惩罚性机制。在赔偿款项上,不仅要包括功能恢复性价值,还应该包括损害行为惩罚性费用,增加其违法成本和损害成本。从结果看,理论上,生态补偿可能会接近生态服务价值的上限,而生态赔偿则是趋向生态服务价值的下限。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价值赔偿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价标准做出明确规定,避免逐底竞争式的审判案例发生。 原问题:《生态补偿和生态赔偿的区别》回复于 2022-05-25 02: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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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 侵权赔偿
侵权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2、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产品侵权 产品侵权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行政乱作为侵权赔偿
(1)行政侵权赔偿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行政侵权赔偿产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的事实行为,即只有违法的具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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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