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方正县农商行无故免去了我的信用社主任职务,又把原主任为我父亲发放的贷款责任落实到我的头上的,调离距家20多里的他乡工作。因此工资改革不能参加竞聘,开300元生活费,现在开3000元,直至现在也没安排工作。前年我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按主任级别待遇赔偿,以没有事实依据没得到支持,法院也是如此。去年我逐级上访要求县联社回答,为什么给我免职?凭什么给我定为贷款责任人?他们避而不答。市联社也是不管,省联社以我找法院了,拒绝受理,说让我找司法机关。我不知道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帮忙,谢谢
损害赔偿黑龙江 哈尔滨2024-11-21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