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工作量的问题
劳动争议江苏 苏州2024-11-21 22:1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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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关于你上班应享受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工作。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原问题:《我还在哺乳期单位是不能解雇我的,我是否可以提出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赔偿。该如何进行索赔。?》回复于 2022-11-16 20:0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