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现要追加韩某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63条规定此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现在我想查韩某和其公司的银行流水记录,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涵?法院是否会批准?如果可以的话是开庭前申请,还是当庭对面举证时候申请?
经济纠纷辽宁 大连2025-01-17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