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劳动争议山东 青岛2025-01-17 00:4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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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只要“通知”就可以了,并非“申请”,也不需要“批准”。如果超过一个月,公司不给办离职手续是非法的,届时劳动者可以立即离开,并要求支付全额工资。2、新法环境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前者赋予用人单位以自然中止的机会之外,已经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我在实际操作中,与很多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在我的空间里面多次阐述过这一观点)。3、当然,两者还是存在微妙差别的:由于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一旦被确认为不充分,单位很可能要支付双倍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终生的,单位面临需要主动解除的机会较多,因而面临此风险挑战多;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存在自然终止机会,不到万不得已,单位可以等到合同到期时选择不再续约,从而避免违规解除的风险。 原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个问题?》回复于 2022-05-24 17: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