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渝中区法院认为属合同纠纷案件,移交两江新区法院以合同纠纷审理,两江新区法院调解,原告(被侵权人)不接受调解,案件返回渝中区法院。两江新区法院对案件无痕,没有立案、结案信息,就如什么也没发生,原告去两江新区法院查询,也无痕迹,无从查实,为原告在以后民事诉讼中,缺少该调解过程而败诉。现原告提起再审申请,需要两江新区法院调解结论,该如何操作?
合同纠纷重庆 重庆2024-11-22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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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无效,合同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如果约定了两个人民法院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地域管辖,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受理。提起诉讼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案件具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保险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问题:《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向双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约定有效吗?》回复于 2022-11-16 15: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