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讯再审官司的一些问题
婚姻家庭四川 成都2024-11-2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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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律师专业解答: 您好,初学民诉,建议充分阅读法条,再者还要理解其中的要义。诸葛解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五项分别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所以在这里你要分清楚,抗诉是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同级的下级法院是什么呢? 二、管辖错误包含您所说的情形。 三、肯定需要授权的。 四、特别程序是一审终审,但是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有新证据的,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五、这个很明显的规定,不能再次申请再审,是为了防止滥诉。 六、不可以了,同上条,你在上诉期放弃上诉,你在启动的是再审程序,审判监督之后不能再提再审。 七、二审是针对一审程序和法律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理 再审也是,可以说二审和再审只是对案件的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审理,不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原则上不需要举证 所以没举证期间。 八、《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条款只规定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这三种情形的提出时间应是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并未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进行规定。故对于后者,仍应继续适用《民诉意见》第156条的规定。换言之,施行时间在后的《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对施行时间在前的《民诉意见》第156条所规定的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时间进行了一些修改,但只限于修改了《民诉意见》第156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这一部分的提出时间,即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修改为了“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时间要求没有涉及,故该时间仍应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九、一般来说,如果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撤销上诉又上诉,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由于上诉的期限至多是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十五日内,上诉后撤回上诉再上诉,这时间上是来不及的。如果该上诉案已经进入了二审程序,即在二审程序中撤诉,这必须是引起二审程序的结束,那么,一审批判就生效了,而一审判决生效后,则不能再上诉了。 解答完毕,祝学习进步,多多交流,你很爱思考,不错,继续努力11 原问题:《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疑问》回复于 2022-12-07 13:4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