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财产继承 > 咨询详情

简述《民法典•总则》关于物权的规定在《民法典•物权》中是如何铺陈展开与具体规定的?

财产继承云南 昆明2024-11-20 09:22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了宣告失踪制度,第46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这两个条文对于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和申请宣告死亡的主体,只是一般性的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做具体的限制。结合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申请宣告失踪这个问题上,利害关系人本身是没有顺序限制的。  在宣告死亡这个问题上,《民法通则》规定了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是配偶作为第一顺序,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二顺序,配偶的意见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在下落不明自然人提起宣告死亡申请过程中产生矛盾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以配偶的意见为准,因为这会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婚姻人身关系。  但这次《民法总则》在利益衡量上进行了一个更加精微细致的设计,即使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也不做顺序的限制。与之相配合,如何来平衡夫妻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呢?对这个问题,《民法总则》第51条做了规则设计,配偶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过程中,顺序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如果配偶之外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比如下落不明之人的父母、子女,提起下落不明自然人宣告死亡,这个过程会影响到配偶之间的婚姻等人身关系,那么,如何衔接他们的人身关系呢?通过51条来进行具体配合,也就是说如果配偶再婚,婚姻关系就不能保留了,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书面声明不愿意保持婚姻关系,此时婚姻关系也可以得到法律的调整。 原问题:《依具民法总则: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失踪和死亡上产生争议的该如何做出宣告》
    回复于 2022-12-07 13:16:54

相似问题解答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何不同

《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

物权编最新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我国践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一步,然而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民法领域的立法史,却少有像《物权法》那样引起巨大的争议,与之配套的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同样是命途多舛,从2008年开始征

担保物权,债权

担保债权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

物权期待权和抵押权之间问题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可发生于财产权之上。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等权利。债权是特定人得向特定相对人请求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期待权最常发生于债权之上。如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所附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

政府征收物权维护的问题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