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征地拆迁 > 咨询详情

你好我想咨询占用拟建规划路用地的处罚标准

征地拆迁陕西 西安2024-11-21 15:40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路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措施要求停止侵权,并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公路法》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扩展资料:《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六条:村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第七条:个人在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第八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九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十条: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原问题:《私人建房占公路怎么处理》
    回复于 2022-12-07 12:06:57

相似问题解答

你好,我想咨询农改路占用耕地问题

村里田间路扩建,方便机械通行,为了大众是公益事业,要大力支持。扩建沿途农户即是收益者,也是受害者。大家支持配合就好。扩建占用私人承包土地,要给予适当补偿,标准不宜太高。集体投资修路,集体负责补偿, 原问题:《以村机耕路扩建占用农田怎么办?》

你好,我想咨询非法占用土地开矿的事

您好,具体情况是什么呢?(可点律师头像,详细咨询)

你好我想问下修铁路站用农业用地得补偿标准 你好,我想问下修铁路占用农业用地得补偿标准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般标准,如下: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

占用土地规划用地,但是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犯法吗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