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执行案件查封一家公司土地拍卖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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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陈战杰A省B市燃料公司拖欠C省D市建材公司的货款,D市法院裁定查封债务人的货场土地,并要求B市国土资源局协助执行。但B市国土资源局因市政府城区改造需要出让了该货场土地使用权。D市法院遂裁定由B市国土资源局赔偿D市建材公司债务88万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因债务纠纷而被裁决破产还债的案件不断增加。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所遵循的原则是,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者不得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置的原则应该是,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企业所有,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拍卖价款归国家所有。此案应该属于法院拍卖债务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还债,从法律上讲并无不当,但关键是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属于企业的财产。如果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时需要依法转变;如果不是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执行市政府的行政命令无须依法转变。因此该案的焦点是债务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取得的方式不同则处置方式也不同。由于类似本案的情况普遍存在,笔者就不同权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未办理抵押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第三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债务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没有意义,也不能拍卖;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法院不产生矛盾,无需转变。土地出让金不纳入企业还债程序,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第二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已经办理抵押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明传〔2004〕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曾经进行过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就有意义,也能拍卖了。B市国土资源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出让金时,就需要转变,与法院裁决保持一致了。转变的方法是,将该土地进行评估,评估额作为出让金金额,拍卖价款与评估额之差作为该企业财产,纳入还债程序,由法院依法处置,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土地出让金由B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种情况,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这种情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的财产,可以抵押,法院可以予以拍卖处置,拍卖价款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如果抵押的,拍卖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未抵押的,债权人都有权受偿。如果拍卖价款足够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全额受偿,拍卖价款不足以偿付债务的,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B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拍卖,但应当与法院协调,拍卖价款也全部纳入还债程序。《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一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5号)第一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压、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规定,B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协助执行工作。但同时,B市国土资源局又按照市政府的城市改造决定出让了这块土地,也属于奉命行事。法院判决与市政府决定并不矛盾,只要做好协调工作,就不会出现两部门之间打官司的情况。 原问题:《查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如何处置?》回复于 2022-05-24 09: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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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评估公司评估土地需要确权之后在拍卖
那就需要重新进行评估了,其他的没有什么可以实行的办法了!拍卖公司是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进行拍卖的,评估报告都到期了,再按照原先的评估价值进行拍卖肯定不符合市场事实的。济南万通价格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希望可以帮到您。 原问题:《法院强我去年起诉了一家民企厂房,被法院查封 被法院查封的厂房银行有权拍卖吗?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法院在执行时原则上要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因此,法院不能查封的房子一定是用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房子,或者是被执行人其你好,我想问下查封房子怎么阻止执行拍卖
腾房。或想办法还清债务。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原问题:《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现在被强制执行拍卖,怎么店铺被查封时,我有提执行异议,在这期间,能被拍卖吗?
向查封该商铺的人民法院及时提出查封异议。如果查封错误,人民法院会及时解除查封。如果查封异议不成立,可以复议一次。另外,要通知出卖商铺的出卖人,并要求其说明情况,同时要求出卖人对此商铺提供担保,以免受到损失。如果查封异议不成立,需要向出卖人主一般担保案查封了一宗土地,另一案又轮后查封,能否两案并案拍卖执行
不能。 既然是轮候,那第二个保全事实上就没有法律效力;一个没有得到司法认可的债权是不能参与分配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相关法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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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详细,并且后续的问题并没有回答就结束了,对咨询结果不满意。
2025-01-20 03:47:12
来自用户 cyz评价了 -
态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几个问题后面很关心的问题中午问了,到现在也没给予回答。唉!!无语了😫
2025-01-17 20:49:42
来自用户 @橙熟iの柚稚i评价了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