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的宠物身上携带新冠状病毒,当地政府有权进入该户主的家处理宠物吗
损害赔偿辽宁 营口2024-11-21 12:36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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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在疫情处理过程中,对于宠物的处理,也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规定。 一、在最低层面,宠物也是财产,未经主人同意随意处理,侵犯了公民财产权。 即使不将宠物视为生命体,也应该认识到,家养的猫狗,与流浪猫流浪狗不同,是有主物,是主人的财产,未经同意,“无害化处理”猫狗,最少侵犯了财产权,应该依法赔偿。 二、对于染疫的动物,无论是野生或者家养,即使是宠物,可以控制或者扑杀。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三、对于没有染疫的宠物,进行扑杀,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卫健委专家曾表示,“还没有发现有宠物感染冠状病毒再传给人的,也没发现病人感染了冠状病毒以后,让家中的猫和狗发病的。病毒有种属屏障的,不是随便可以跨越。” 近期,中国疾控中心专家也表示,“目前有关新冠病毒还没有累积足够的数据,还不能确认新冠病毒是否可以在人和动物间循环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有染疫的动物可以控制,也可以扑杀,都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没有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就没有法律依据。 四、饲养宠物,应该依法防疫,处置流浪猫狗,有法可依。养猫狗等宠物,应该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动物检疫,以加强动物防疫管理。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防疫已经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在防疫工作中,要依法进行,要充分考虑群众需要,不能懒政,不能简单粗暴,更不能违法。 对于被隔离人员或者家庭的宠物,要尊重主人意见,或者主人携带,或者统一管理,或者委托专人照顾,未经同意,不能扑杀。可以参考深圳做法,建立“宠物方舱”,免费托管集中隔离人员的宠物,提供观察护理健康检测和医疗保障服务。 原问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对于宠物,该如何处理呢?》回复于 2022-05-24 0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