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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流拍后没成交,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二次查封吗

经济纠纷湖北 黄冈2024-11-21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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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帮助201720
    变卖不成的财产,首先应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实行“以物抵债”或者“强制管理”。不能“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申请人在此流拍财产查封到期后向法院申请续封的,法院一般不会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92条规定,应当解除查封等控制性措施,并根据是否有轮候查封的具体情况,再决定下一步如何处置。《拍卖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拍卖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扩展资料《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对拍卖次数作了明确限制,即最多三次,三次不成可再变卖一次,变卖不成则由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抵债,不愿接受抵债的,则应对此财产解封并退还被执行人。此立法初衷是立法者考虑到法院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在某个案件或某个程序上花费的资源过多,则相应地会造成其他案件可分配到的资源减少。另外,拍卖次数的限定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保护,避免拍卖保留价过低而造成拍卖财产过分贱卖。这种绝对的次数限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平与司法效率的平衡,但是在少数案件中则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导致既无法实现当初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也可能在程序设计上额外增加了申请人实现被救济权利的风险,尤其是变卖不成申请人或其他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的。 原问题:《法院变卖没卖出后,怎么办》
    回复于 2022-05-24 05: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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