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患传染病,且在传染期内的,不适宜结婚”,最新的《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告知配偶”,但是如果我曾患有传染病,但是领证时已经治愈,那么根据规定是不是可以不告知对方我曾经患有传染病?我理解的规定是指正在患有传染病才需要告知,已经治愈了的就不再这个规定范围内,是不是,因为如果隐瞒,对方可以起诉婚姻无效,但是我保留领证之前已经治愈的医院报告,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了?
婚姻家庭辽宁 大连2024-11-21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