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安局将公民甲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工作人员用手铐将其铐在窗户上,并以涉嫌盗窃为名予以留置。一天后,因甲否认有盗窃行为,公安局又以甲妨碍执行公务待查为由限制其人身自由五天,才将其释放。《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请问:公安机关限制张和
损害赔偿贵州 贵阳2024-11-21 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