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元左右金额的案子接吗?
合同纠纷北京 北京2024-11-21 17:25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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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靠,毛线刑事案件,不懂法就先让他们吓吓你,接下来哥哥给你普及一下法律知识。捷信是高利贷,外国的金融机构,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上中国央行的征信系统了,上了征信之后也不要怕,正常还款是两年去除征信污点,要是不还,五年之后屁事没有,期间捷信狗会采用恐吓,威胁等等方式来让你还款,如果不还,捷信狗的风控会倒扣。那么按照中国借贷法,民间借贷可以高出银行,但是不能超出银行利率的四倍,超出之后的利率不收法律的保护。自己掂量着办,想还就还,不想换就不还!反正不是刑事案件,只能算上民事案件,公安局也是无权抓人的。1、只要没有采用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论欠多少钱,都不构成犯罪,这是属于民事纠纷2、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能介入抓人;3、《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中对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1-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公安部文 号:公通字[1992]50号发布日期:1992-1-1执行日期:1992-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 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人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挠,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让追赃;(六)对明显的诈骗、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调查,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七)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要款要物等。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近来,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 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北京上访和跨省游行。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为此,再次重申: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以上通知,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请各地将本通知立即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时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 原问题:《我欠捷信公司6000元钱算刑事案件吗》回复于 2022-05-23 08:5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