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 > 合同纠纷 > 咨询详情

物业未经业委会同意单方撤离合法吗

合同纠纷山东 济南2024-11-21 22:23

律师回复

  • 智能法律助手
    月帮助201720
    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因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所以,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所签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主要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问题:《物业公司与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签合同合法吗》
    回复于 2022-05-23 22:41:12

相似问题解答

业委会 物业 街道

社区无权筹备业委会,业委会是全体业主大会选出来的,没有业主大会是不合法的,物管费是必须交的,但你没交可以提供不交的依据---如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管理服务等等,你可以联系原业委会重新召开大会讨论,要业委会通知房管局物业科参加 原问题:《物业业委

您好,请问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合同,要经业主同意吗?

您好:一般情况下根据国务院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是有权以全体业主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业主作为小区里的一员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时就应该按时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未经业主同意,将业主窗下天井做水泥现浇封闭,合法吗?

建筑物脱落责任由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能证明自己无责的情况除外。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

业委会成立不合法

合同有效三要素:主体合格、意思自治、内容合法。如你所说,业委会主体不合格,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并非完全无效,只要业委会能取得适格主体地位,该合同还是有效的;如果不能取得合法地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请注意申请时效(一年)。

5 W专业律师在询律网

累计解决了 200W+ 个问题

立即咨询

今日咨询:3,894 条,律师解答:7,936

  • 不怎么专业,问话方式不对,不怎么好沟通

    2024-04-27 13:36:36
    来自用户 如果有来生评价了

  • 崔律师思路清楚,回答直接

    2024-04-23 13:24:42
    来自用户 君冰评价了

  • 很专业,解答很清楚,很认真,很满意

    2024-04-20 16:46:50
    来自用户 飞鱼评价了

我是律师

 

律所合作请联系客服

服务时间 9:00-18:00

400-600-7222

询律网公众号

询律网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询律网APP

询律网APP

快捷回复咨询

友情链接(权重2+QQ:3425826150):

备案号:湘ICP备2021010099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20210501 投诉举报:xunlv1688@163.com

Powered by 询律网 Copyright © 长沙询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江财富中心FFC

版权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于网友投稿或转载网络上的公开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存在侵权或错误,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个工作日将他删除。
现在整个网络流量生态,网站访问占比极低,本站访问量更是不值得一提,本站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关闭只是基于情怀。
有一些不良律师或不要脸的企业,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非法采证,恶意起诉,我们将奉陪到底。再一次声明,本站收到的所有侵权申诉均会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