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钱没还有身份证号没有居住地
经济纠纷陕西 安康2024-11-2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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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在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追索借款是合同纠纷,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是接受货币放,因此,应在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问题:《欠我钱的那个人不在本地,怎么起诉》回复于 2022-05-23 04: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