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的休庭与闭庭有什么区别,还是一样的
婚姻家庭广东 广州2024-11-21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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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休庭,是因故中止案件审理,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在诉讼法中,一般要求法官在连续的状态中进行审判活动,只有出现法定的事由才允许中断,反映在庭审中,应该也只有法定的事由才能中止庭审,即宣布休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7条:“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休庭后进行”,“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休庭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而闭庭的意思是指庭审程序的结束,一旦宣布闭庭,整个庭审就结束了。民事案件为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候法院通知就可以了。扩展资料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原问题:《一审休庭是什么意思?》回复于 2022-05-23 02: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