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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河南 商丘2024-11-21 07:2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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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帮助201720人您好: 1、厂方的要求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 第35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该条“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就必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厂方没有与您协商就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又根据该法 第2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既然单方变更是无效的,您有权要求厂方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包括要求支付您厂方单方要求停工时的工资等 );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您提出解除厂方要支付您“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您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或者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4、另外厂方逼迫您辞职是为了少付赔偿金,如果厂房主动辞退您属于“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补充:关于保险和工资,您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来要求厂方支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原问题:《劳动法律师在线咨询》回复于 2022-05-22 22:05:21